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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媒花从来就没有美丽的花冠,这是我从一条永恒的规律中发现并得出的结论。有一些植物常常开有两种花,一种是绽放时以鲜艳色彩吸引昆虫的;一种是昆虫从不访问的,因为它闭合而没有鲜艳色彩,并且没有花蜜。所以,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倘若昆虫没有在地球的表面上发展的话,我们的植物就仅仅开不美丽的花,而不可能生有漂亮的花朵,它们的受精完全凭借风的助力来进行,比如我们在枞树、栎树、胡桃树、茅草、菠菜、酸模、荨麻上看到的情形。在果实方面也全然能应用相同的看法:草莓或樱桃熟透以后,既悦目而又可口,同样美丽的还有桃叶卫矛的果实和猩红色的枸骨叶冬青树的浆果,这些没有人怀疑,但是这种美只是为了种子能够传播开来,因为果实在吸引鸟兽后被吃掉,种子却随粪排出;我发现了下面的规律才敢作出这样的推测:假使果实有着鲜艳的颜色或者是足够引人注意的黑色或白色,全都是如此传播的,即使它的种子藏于任何种类的果实里(生在细软的瓤囊或肉质里)。
另一方面,我也认同大部分的雄性动物是为了美而变得美的,如某些鱼类、爬行类和哺乳动物,一切最好看的鸟类,再比如众多色彩艳丽的蝴蝶;不过这并不是为了取悦于人类,而是因为不断被雌体选中的是比较美的雄体,这是经过性选择的成果。鸟类的叫声也和它相同。由此我们推断:在喜欢音乐的音响和漂亮的颜色方面,动物界大多数的偏向都是类似的。在鸟类和蝴蝶里,雌体有雄体那样漂亮的颜色的情况很常见,这种颜色自然是经过性选择的结果,它既遗传于雄体,也遗传于两性。由某种颜色、声音和形态中得到的一种独特的快乐,是最简易形态的美的感觉,但一个很难于解释的问题就出现了,这种感觉是如何产生于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心中的呢。我们在追查有的香和味能给予快感,而其他的却给予不快感时,同样会遇到这样的困难。在所有类似的情形里,好像习性起着一定程度的作用;然而肯定还有某种基本的缘由存在各个物种神经系统的构造中。
在整个自然界中,虽然某一物种获得益处常常是因为其他物种的构造,但是一个物种发生完全有利于另一个物种的某一变异决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然而自然选择却经常制造出对其他动物有直接害处的构造,比如我们知道的蝮蛇的毒牙、姬蜂的产卵管--这些是把卵产在其他种类活昆虫体内的工具。要想使我的学说不能成立,就要论证每一个物种的构造的每一部分的产生不是通过自然选择,而且这些构造完全是为了另一物种的利益而存在。我在博物学的书籍里没有找到有意义的论述,尽管书籍里有不少有关这类成果的记载。有的作者推测响尾蛇也长有对于自己没有好处的响器,虽然它的毒牙可以用来自卫和杀害猎物,可是这类响器能预先发出让猎物提高警戒的某种警告。如此说来,我几乎也可认为为了让已经被掌握了命运的鼠警惕起来,猫才会在准备纵跳时将尾梢卷动起来。然而还有一个观点更令人信服,响尾蛇通过它的响器、眼镜蛇胀大它的颈部皱皮、蝮蛇在发出音大且粗糙的咝咝声时把身体膨胀大的目的,是将许多敢于对最毒的蛇进行攻击的鸟兽吓走。当狗走近小鸡时,母鸡会把两翼张开、羽毛竖直,这种反应的道理和蛇的反应是相同的。动物吓跑其敌人的方法有很多,而此这里篇幅有限,不能进行详尽的描述。
对于任何一种生物而言,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都不会出现对自己害多利少的任何构造,这是因为自然选择发挥作用全部为着它们自身的利益,而且从生物的利益出发。对此,帕利说过,为了使它的所有者受到伤害或苦痛而形成的器官,是不存在的。假若就每一部分所造成的利和害进行公平的评价,那么从总体上我们发现,每一部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时间的流逝,生活条件在不断地变化,如若有一部分有害处日益凸显,那它就得改变;如若不然,这种生物就会和大量已经灭绝了的生物有一样的结局。
自然选择的作用仅限于让每一种生物和居住于同一地区的、与它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生物一样完善,或者让它显得略微完善一点。此乃我们能够看到的在自然条件下所获得的完善化的标准。例如,在相互进行比较时,新西兰的土著生物都是一样完善的;然而它们很快屈服于从欧洲引进的植物与动物,因为引进的是一支前进队伍。根据我们有限能力的判断,大自然中从未有过如此高的标准,而且自然选择不可能形成绝对的完善。米勒曾说过,即便是如人类的眼睛这样最完善的器官,对光线收差的校正也是不完善的。
所有人都肯定赫姆霍尔兹的判断,他认为人类的眼睛具备特异的能力,而且强调地描绘过,之后又讲了几句重要的话:“在这种光学器具与视网膜上的影像中,我们发现了不正确和不完善的情况存在,但是不应该把这种情况和我们刚才遇见的感觉领域里的某些不协调进行比较。人们可以说,自然界有积聚矛盾的倾向,那是为了否认外部和内部之间预存有协调的原理的一切基础。”我们的理性在促使我们对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众多不可以模仿的构造进行激烈的赞扬的同时,又提醒我们(即使我们在两个方面易于出现错误),还是有比较不完善的构造存在的。蜜蜂用刺针刺敌人之后,是不能将它拔出来的,因为它长着倒生的小锯齿,如果拔出来,它自己也会死去,因为刺针连着它的内脏。这样,我们还能认为蜜蜂的刺针是十分完善的吗?
我们假定在久远的蜜蜂祖先那里,刺针已经存在,和膜翅目中的好多成员的情况一样,原本被用来穿孔的锯齿状的工具,产生了变化以适应现今的目的,然而改变并不完全,它的毒素是以后才变剧烈的,本来可能只是适用于产生树瘿这样的用途,也许我们可以一次来弄懂,为什么蜜蜂一使用它的刺针通常会导致自己的死亡:如若从全方面来看,对于社会生活来说,刺针是有用途的,虽然在达到自然选择的所有需要的同时,它会导致小部分成员的死亡。
倘若我们为众多昆虫中的雄虫凭着嗅觉寻觅它们的雌虫这一十分特异的能力惊叹,那么大量的雄蜂仅为了繁衍目的而产生,最后死在那些只工作而不生育的姐妹手里面,因为雄蜂对群来说,没有一点其他作用,对此难道我们也要进行惊叹吗?也许是很难加以赞扬的,可是我们要惊叹后蜂那与生俱来的仇恨,在年幼的后蜂--它的女儿刚刚出世时,这种仇恨促使后蜂将它们摆弄死,也可能是自己死在这场扭打中,但是毫无疑问,这有利于蜂群,母爱或者母恨(幸亏后者极少),在自然选择的永恒原则中全是相同的,我们对存在于兰科植物及众多别的植物上的一些奇巧美妙构造惊叹不已,它们需要凭借这些构造来吸引昆虫的助力以完成受精,那么,即使枞树形成的花粉如浓云一样,但是被幸运地吹到胚珠上的仅仅是极少的几粒,我们还能说它们是一样完善的吗?
提要:自然选择学说所包含的模式统一法则与生存条件法则
在本章中,我们早已分析过旨在反驳这一学说的一些异议和难点,其间的许多问题是严重的。然而,在这个讨论中,对于一些实际情况我已经作了一些论述,假如依照特创论的原理,是根本搞不清这些事实的。我们知道,在每一个阶段,物种的变异都不是由众多的中间各级联系起来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有时是因为在任意一个阶段自然选择只作用于小部分种类,其进程总是很迟缓;有时是因为接连地遭到灭绝和排挤的先驱中间各级包含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今在连续地区内存在的有着紧密亲缘关系的物种,其形成时期,必定是这个地区生存条件尚未不知不觉地变化到另一地方而且尚未连续起来的时候。通常产生一个中间变种适应于中间地带时,一定是因为在相连地区的两地产生了两个变种;依照我们前面的论点,被连接的两个变种的总体数目多数是对于中间变种;于是,在不断变异的过程中,因为这两个变种个体数目较多,通常会以更强大的占有优势,将总体数目较少的中间变种完全排挤掉或消灭掉。
从这章中我们已经明白,应该非常谨慎地判断截然不同的生活习性不能逐渐相互转化;比如确定蝙蝠不能经过自然选择的作用,由一种早先仅在空中滑翔的动物发展而来。
我们也已知道,某个物种的习性在新的生活条件下是能够改变的;也可能它有多种习性,有些跟它近似,同类的习性非常不同,即使它们是最相近的物种。所以,要想清楚地知道脚上有蹼的高地鹅、栖居地上的啄木鸟、潜水的鸫和具有海鸟习性的海燕出现的原因,只要记得在一切可以生存的地方,所有生物都在竭力生活就够了。
如果说由自然选择能够产生如眼睛那样完善的器官,这会让所有人犹疑;然而无论是什么样的器官,只要我们记住,对于所有者来说,其一连串逐步的、繁复的过渡各级全部有好处,那么,在逻辑上就会存在这种可能,即在生存条件变化的情况之下,经过自然选择,可以达到所有可以想象的完善程度。在有些过渡状态或中间状态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非常审慎地断定这些状态是否曾经存在过。因为许多器官的变态至少证明了发生在机能上的奇妙变化是有可能的。比如,很明显,鳔完全变异成呼吸空气的肺了。下面的两种情况必定经常有力地加速它们的过渡:两种不同的器官,但是同时具有相同的机能,其不断完善是通过一种器官接受另一种器官的帮助;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机能,但是一部分或者全部逐渐地转变为专营一种机能的同一器官。
在自然系统中,两种互相间关系很远的生物中我们看到,它们能够分别独立产生提供相同用途的且外貌很相似的器官;然而详尽观察这类器官,几乎可以经常看到它们的构造在实质上的不同之处;按照自然选择的原理得出的结论当然是如此。另外,依据同样伟大原理也必然得出构造的多样性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一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会错误地认为,一个部分或器官的构造上的变异不能因为自然选择的作用而慢慢积累起来,是因为它对于其所有者是非常不重要的。在其他众多的情况下,或许变异法则或生长法则可以直接导致变异,和因此得到的所有利益没有关系。然而,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在新的生活环境下,就连这等构造也经常被利用在物种的利益上,而且还会持续不断地变异下去。我们还可以认为,虽然有些已经变得次要的构成部分以前曾经是至关重要的,但以它现在的状态,经常还会被保留(例如水栖动物的尾巴仍旧遗传于它的陆栖后代里),但是它的取得已经不能够通过自然选择。
自然选择不会完全为了另一个物种的利益或是为了危害另一物种,而在一个物种中形成任何东西;然而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结果对其所有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尽管它对于另一物种是非常有害的部分、器官或分泌物,或者是对于另一物种非常有用的或是必不可缺的。自然选择在每个生物繁衍的地方发挥作用,仅仅是通过生物之间的竞争。于是,在生活斗争中,仅仅以这个地区的标准裁决出成功者。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较小的一个地方的生物,经常屈服于另一个较大地方的生物。这是由于在面积大的地方,完善化的标准之所以比较高,是因为多样的类型和比较多的个体的存在,因而斗争也比较激烈。绝对的完善化不一定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据我们的有限才能来判断,也并非到处都能推断为绝对的完善化。
博物学中的那条古老格言--“大自然中没有飞跃”的全部涵义,我们可以通过自然选择学说清楚地理解。假使仅就地球上存在的我们看到的生物,这句格言并非完全正确的;假使包含过去的所有生物,不论未知还是已知的生物,在这个学说的前提下,这句格言的正确性是肯定的。
所有生物都是依据“模式统一”与“生存条件”这两大法则出现,这一论点是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以我学说中的观点,模式的统一可以解释为祖先一致。具体来讲,模式统一是就同一纲生物的、和生活习性毫无关系的构造的大致相同而言。在自然选择的原理当中完全包含着居维尔的观点,他常常主张生存条件的说法。为了适合于无机的与有机的生活环境,所有的生物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出现变异部分,或者这样去适应以前的岁月;适应会被众多情况所影响,比如被器官的不再使用或者增加使用推助,被外部生存环境的直接作用影响,在任何场合里被成长和变异的若干法则支配。所以,比较高层次的法则实质上是“生存条件法则”;因为经过了此前的变异与适当的传承,它已经包含了“模式统一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