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鹿泉县

钢城小草人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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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大雪覆盖在广袤的田地山林间,八月的冬小麦早已经种下,这一场大雪给小农丰收的希望。和车外凛冽的寒风相比,车内温暖如春,怀里的暖炉丝毫不能融化甄乾冰冷的心。

    车轱辘碾压着残雪“吱呀呀”作响,王朋赶着马车,手里的马鞭在空中打了一个鞭哨,“大郎,县城马上就要到了,是先去县衙,还是回宅子?”

    甄乾每次来县城都要住上二三天,不仅要到商铺里看看,还喜欢到奴隶市场邹游一圈,住客栈当然没有住自己家舒服方便。

    鹿泉县交通便利,周围有鹿泉河、太平河、滹沱河、清水河、洨河、金河,还有古运河等河流,形成了南北交通大动脉,舟船穿梭、物流通畅、商贾往来云集,繁华程度不亚于恒州所在地真定。

    唐代以人口户数划分州县等级,州县的等级和官员的级别对应,户口二万以上为中州,三万以上为上州,亲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为上州。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缘边州县,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已上为中县,一千已上为中下县。

    唐代共设置有358个州,1557个县,县的长官叫县令。县之管理规模的大小和行政级别的高低,或根据区位地理而定,如京城附近的重要县域曰“京县”,又曰“赤县”;或依地域条件的优劣美恶而有“畿县”“望县”“紧县”之别;但更普遍的是根据土地面积、人口、财政税收的多少而分为若干等次,如划为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四个等级。像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等大县,谓之“京县”,县令为正五品,相当于我们后世深圳、厦门、大连、青岛、武汉等副省级市的市长。京兆、河南、太原三府所管诸县谓之“镇县”,县令为正六品,相当于后世地级市的市长。诸州上县县令为从六品,相当于后世湖北省仙桃、天门、潜江等副地级市的市长。中县县令为正七品,中下县县令为从七品,下县县令为正八品,则只相当于我们今天的乡长镇长了。所以,县令并非个个都是“七品芝麻官”。

    鹿泉县户数超过六千,自然为上县,县令正六品。

    上县设有县令一人、县尉一人,和县丞、主簿一到二人,这些都是官。县衙中不仅有官还有吏,司户佐四人,史七人,帐史一人;(万户已上增置二人、史四人、帐史一人。)司法佐四人,史八人;(万户已上增置佐一人、史二人,余同畿县。)典狱十人;问事四人;白直十人;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帅二人,仓督二人;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加起来超过了一百多人。

    唐代的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管理控制。历代王朝建政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还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代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

    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特点。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古代没有照像技术,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这也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发展得更加严密了。

    在甄乾看来,唐代户籍制度还不严谨,许多隐户根本无法统计,家生子、婢生子等等都在内部消化了,有些山林水泽中的人口根本不与外接来往,真正有多少人口恐怕就连当地人都说不清楚。

    唐代大部分州县的布局都参照长安城的设计,只不过规模小了许多,虽然没有见过长安城的雄伟壮阔,鹿泉县城有十六坊,东西南北各有一条最宽的街道贯穿整个县城,县衙坐落在县城的北面,整个县城东西宽,南北窄,最宽处有四里,最短处也有三里。

    鹿泉县中的坊市结构同样严整,坊是居民区,市为商业区,一般每座坊市县城中都有一个市,长安城中有东西两市。市内设有一列一列的“行”或“肆”,一般称有三十六行,七十二行,甚或三百六十行等等说法,同业店铺常集中在同一行或数行之中,对百姓进行交易。

    后世的市场一词就是源于此,市场设有专职的管理官员,且有严格的管制规定。其后为便于对业界的联系和管理,设有“行首”或“肆长”,一般由县衙任命,也可能由行业自行推出再由县衙任命。

    坊市制度到唐代末期已经松弛,到北宋中期以后就完全崩溃了。

    坊市制度的起源是为了对城市实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兼有军事功能,市、坊严格分开并将居民区用围墙圈起来,实行坊里邻保制、按时启闭坊门制、宵禁制等有利于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

    唐朝政府还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唐后期草市的大量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仍旧具有众多合理之处。首先,将商品分门别类设立专门的行,既便于市场管理又有利于市人交易。其次,加强对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加强质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最后还有对市门的修缮和禁止在市中聚众扰乱等规定,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从唐初社会的发展来看,坊市制基本上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唐前期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城市结构已经不合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