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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具尸体和五名伤员
市第三医院的急救中心,当天的场面十分惨烈。
被救护车拉过来的死者伤者连连不断,8月19日拉进医院的,就有6具尸体。8月20日,又有一人因医治无效死亡。他们是:
海如拉.买买提热依木,40岁,维族,阿图什阿扎克乡人。他是第一个被杀害的携带红色背包的倒汇人。子弹从他的右腋后射入,经左肺、心脏、左肺,至左腋前线射出,因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老保安了小保,男,47岁,汉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乡人。他是唯一一位身中两枪的死者,子弹从前胸射入,致使胸腔脏器损害和失血性休克死亡。
买买提.铁衣甫,男,25岁,维族,伊犁伊宁县塔木乡人。他的死亡地点在商贸城旗杆下。子弹挫碎了他的颈部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艾孜来提.吾买尔——他就是那个携带蓝编织包跑向东楼的维族青年,20岁,喀什人。子弹由后背射入,引起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根茂,男,25岁,汉族,陕西人,宾馆锅炉工。他是在锅炉房前被击中,子弹射进他的腹部,从左腋后射出,造成胸、腹腔多个脏器损害。他在医院抢救了一天一夜,于20日死亡。
祖力.甫哈尔,男,17岁,新疆鄯善县人,乌鲁木齐建工技校学生。他在追踪的最后时刻被嫌疑人躲在墙角里开枪打死,创道贯穿胸腔,造成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李强,男,17岁,回族,新大附中学生。他与祖力一起,死在附中后门左侧。子弹射入他的胸腔,与祖里一样,造成心脏、肺脏破裂死亡。根据子弹射入点分析,遭到枪击时,他的左前臂是举起的姿态。
除了以上七名死者,还有五人受伤。
奈扎明.马木托夫,阿塞拜疆商人,男性,42岁,住巴库市。犯罪嫌疑人枪杀了小保时,他正在丁小保身后,跳弹射穿了他的大腿。
买买提.吐尔地,42岁,维族,和田市人,宾馆保安。他追踪歹徒至商贸城西南角,歹徒突然转身瞄准射击,吐尔地躲闪不及被击伤。
田保新,男,43岁,汉族,河南省运城人,宾馆锅炉工,与张根茂一起受伤。
热合曼.买买提,男,维族,45岁,沙车县人,新大电教工,他与祖力.甫哈尔和李强在附中后门同时遭到枪击,未被击中要害。
郭秀琴,女,汉族,新疆装潢印刷厂退休工人,在新大附中校园内,被跳弹击伤。
持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人员集中的边贸商城,公然开枪抢劫,连连打死7人,击伤5人,抢走人民币140万元。这一严重事件引起了乌鲁木齐市各族群众的极大愤慨,他们希望公安部门早日破案,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惩处。
因此案死伤者多为少数民族,还涉及到外国商人,这无形中加大了新疆警察办案的压力。
二、以现场为中心,全面摸排
侦查工作以现场为中心,一层层铺开。
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薛鹏,当时是刑侦处二大队大队长,他的大队是反盗窃、抢劫专业队。全队37人,分为7个中队,由4个民族的警察组成。“8?19”案件发生后,全队无论汉语系侦察员,还是维语系侦察员全部参加了现场走访和摸排工作。薛鹏大队长和努多尔?买买提副大队长分别负责汉语组和民族组。参加这项工作的还有七大队的侦察员。
在调查中,他们重点访问了四部分人:一是中心现场即边疆宾馆内部的职工、商人、临时工、汽车司机、保安人员等目击证人。二是新疆大学院内的居民群众及新疆大学小农场附近的过往行人。三是在边疆宾馆商贸城内进行切汇交易的人员。四是与边疆宾馆有关的其他人员。他们先后对商贸城内的624个摊位、12家公司、110辆机动车、136辆非机动车进行了查访,对商贸城内部人员412名(正式职工204名,临时工2o8名),边疆宾馆对面的商店、旅馆、冷饮摊、发廊计38家,宾馆围墙外附近区域居民319户,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摸出了上述人员中与石河子地区有关人员93名,其中,在边疆宾馆工作俄语翻译人员71名。对这些人员,他们都做了重点走访。
通过调查访问,他们确认了两只被抢劫的背包的特征:第一个包为红色旅行包,材质防雨布,长宽高为15?0?0公分;带红边和英文字母(汉语拼音)。第二个包为红白蓝相间塑料编制袋,长宽高:20?0?0公分,带竖形红白蓝彩带,宽4—5公分。查清了被抢劫现金的票面情况:艾孜来提的蓝色编制袋内计有50元人民币两捆,每捆5万元;100元人民币9捆,共计89万。每1万用筋式牛皮纸捆扎,每10万用细麻绳捆扎。其中一捆10万元,封条上有信用社职员曾xx和孙xx的私人印章,印色为蓝色。同时,基本弄清了犯罪分子的体貌衣着特征。两名犯罪分子为汉语系,一高一矮,高个子约1.75米左右,体形较瘦,35岁上下,脸型消瘦,高颧骨,右嘴角上牙有两颗突出,肤色较黑,穿黑色带花长袖衬衣,灰裤子,白色鞋,卷发。矮个子,大约170米左右,脸较白,上穿黑白相间花色t恤衫,大约30岁。
综合现场情况,刑侦处黄亚波处长很快拿出了八条分析意见。应该说,这八条基本上概括了当时能捕捉到的犯罪分子的主要特征,也代表了刑侦处上下较为一致的看法:
第一,犯罪分子以抢劫财物为最初作案动机,主要针对边疆宾馆从事美元交易或批发生意、手中有大量资金的个体老板。
第二,携带枪支进入商贸城作案,整个作案过程中表现比较果断,动作迅速,又比较从容,说明犯罪分子各方面都有充分准备,事先有预谋,策划周密。
第三,从犯罪分子选择的第一作案对象的地点以及选择的逃跑路线分析,犯罪嫌疑人应熟悉边疆宾馆与新疆大学一带的地形,事先踩过点。
第四,用枪熟练,动作准确,弹无虚发,除了丁小保身中两枪外,其他死者都是一枪命中要害。犯罪分子应具有枪支使用训练的经历,当过民兵,或有条件经常接触自动步枪一类军用武器。
第五,目击者反映,开枪的人是“大个子”,小个子始终未发一枪。这说明两嫌疑人在经历、思想准备、作案动机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一个胆大疯狂,另一个比较谨慎。分析应有暴力犯罪的经历,或受过打击处理等前科,或为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六,从嫌疑人使用的提枪袋、眼镜上看,嫌疑人生活层次很低;现场目击证人反映,嫌疑人的衣着、相貌,属边远地区居住人员。持自动步枪者操河北口音或东北口音,另一名操本地口音。
第七,边疆宾馆案与石河子“7?5”、“8?8”两案从作案入数、使用武器,因果关系上分析,具备并案条件。
第八,从边疆宾馆在本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嫌疑人在作案地附近没有落脚点,则必须有交通工具。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人会驾驶车辆。
市刑侦处的分析材料形成于案发第二天,即8月20日。
警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有四种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发案现场附近;第二,可能躲在乌鲁木齐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子(因“8?19”很快与石河子并案);第四,逃往外地。
为此,自8月19日起,市公安局就布置警力,对边疆宾馆及周边地区所有的楼群,住宅区及各种场所,进行了地毯式大搜查。
大搜查进行了三天,各警种配合作战,对划定区域逐门逐户进行查访,重点调查近期的外来人员。
同时,他们在全市范围内,对近期旅店的住宿人员,特别是男性、两人同行、与犯罪分子的刻画条件相符的人员,登记造表,进行全面摸排。
同时,他们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对民航、铁路、车站,及交通沿线组织了专门查缉力量进行阻截。
黄亚波说:“案件发生后,我们有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扑人来的;另一个,是扑地方来的。扑人,就是说,他们事先与被害者有接触,或者从侧面知道他们有钱,预谋要抢劫哪个对象,都有准备。扑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并不认识被害人,他们只知道这个地方有钱,赶上谁是谁。他们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两种情况,要判断清楚,才好决策下一步的工作。”
为此,他派人对被害者近期接触的人员,以及他们家乡的情况,做了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快被排除。
加之现场的物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子来自石河子,他们经过踩点,有预谋有准备地专程从石河子“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子的可能性极大。
——这一线索基本上已经清楚了。
三、摹拟画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摹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进行了,到下午6点,已制作完毕,印发下去。
市局刑警支队有一部电脑摹拟画像设备,担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叫隋海涛,他是刑警学院的毕业生,28岁,搞电脑摹拟画像搞了5年。隋海涛工作认真,性格细腻,十分热爱这项事业。
案发当天,一线的侦察员把重要的目击证人带到刑侦处,请他们帮助完成电脑画像工作。
首先,隋海涛要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间最长,印象最深的证人,请他们描述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然后根据他们的描述,打开计算机,先选择脸型。
这时,屏幕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脸。
目击者说,对方是长脸,颧骨较高。
隋海涛便从“脸库”里调出同一类别的脸,从中寻找,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满意为止。
然后依次选择眼睛、眼眉、鼻子、嘴。
电脑里储存着众多种类的眼睛、眼眉、鼻子、耳朵和嘴巴。比如鼻子,就有肉头鼻、朝天鼻、尖鼻子、鹰钩鼻、高鼻梁、塌鼻梁,等等。每一个种类有许多的细目。操作员把鼻库里的鼻子安装到选好的脸上,再用灰线条去修改,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像了,就可以固定下来。
依次再安装眼睛、耳朵、嘴巴,把人脸合成整体。请目击证人远近观看,还有什么地方不像,仍可以用灰线条修改。
修改完毕,屏幕上形成了一个组合人形,这个组合人就是用电脑摹拟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画像。
当时被请到电脑摹拟画像室里来的,有卖烤肉的买买提?玉素甫、个体户摊贩塔西甫来提,还有宾馆保安马志鹏等七八个人。
隋海涛认为,记忆最深,描述最准确的就是玉素甫。当时白宝山在他的肉摊前走来走去,站的时间最长,他们又面对面说过话,这个汉人的模样给他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案件还没有发生,玉素甫并不慌张。
可以说,白宝山的这张画像,主要是依据玉素甫的叙述完成的,画好后反复征求他的意见,做了局部的修改。
然后请第二个目击证人,再请第三位目击证人,一对画像进行校正。
隋海涛说:“宾馆保安马志鹏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但由于他始终跟在身后,对方一回头他就要躲枪,看不清对方的脸。因此,他所提供的形象并不准确。但玉素甫的感觉良好,能够讲述得比较清楚;还有那个个体户塔西甫来提,他也觉得电脑里的画像比较像。”
这幅画像从听取目击证人的描述,画第一稿,反复进行修订,到最后定稿,先后用了三个小时。
8月19日下午5时,摹拟画像完成。然气拍成照片,洗印200张,6点钟,随市局的通报一起下发。
在侦破白宝山案的过程中,隋海涛的摹拟画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事后看,他的画像,是比较像白宝山的。当然,另一幅关于吴子明的画像不大像。因吴子明始终没打枪,现场目击者对他注意得较少,没留下太多的印象。
隋海涛为此荣立了三等功。
四、现场物证的启示
刑侦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他们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描摹出他们并未经历的事情,画出现场图,再现当时作案的过程和背景;他们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不多的物证,准确地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层面、基本性格、习惯动作等,并能顺藤摸瓜,形成重大线索。这就是张海所说的,我们还有现场这个武器。
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刘豪杰个子较高,长脸型,性格沉稳,有着典型的技术干部的特点,无把握的话不说,说出来就要有充足的根据。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对“8?19”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
“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
二、弹头3枚,弹头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
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
1: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赛璐璐镜架;
2.新旧程度分析,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佩戴时间为7—15天;
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眼镜店没有销售,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
4.质量分析,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
5.销售价格在5—20元之间。
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可能长期在下边(兵团、农场)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
1.手提袋长83厘米,宽40厘米,为白色羊毛、锦纶混纺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
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
4.缝制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为机器缝制。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全部为手工缝制;
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宽3厘米,为绿色帆布,帆布较旧,一条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它的“独特性”突出:第一,该手提袋为自制的,而不是购买的,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第二,在缝制过程中,使用了两种线,采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加工地点,从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
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们请到乌鲁木齐市第一、第二造纸厂、纺织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轻工产品质量检测站等单位8名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进一步认定该布料是造纸原同机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纤混纺上滤布。毛、纤比例为,纬纱毛22.75%,化纤77.25%;经纱毛17%,化纤83%,织造工艺为破斜纹织法。
这类滤布主要生产厂家有天津、青海、江苏等地的工业用呢厂。
在新疆主要造纸厂的分布有:石河子造纸厂、玛纳斯造纸厂、昌吉市造纸厂、巴州第一造纸厂和博湖造纸厂。
该滤布正常在造纸机上使用,约一个月更换一次,遇到出褶皱的情况则要提前更换。手提袋的布料较新,使用时间短。造纸厂更换下来的滤布一般裁成块状,销售给职工。
现场遗留包枪用花毯的鉴定分析:
1.该毛毯为晴纶毛毯,规格16x21米;
2.图案为“双喜”,上下对称鸳鸯图案。
技术部门对包枪用的花毯也做出调查分析,他们找到乌鲁木齐市纺织品批发站、市针织品批发站,兵团针织品批发站,商贸城及部分零售店进行调查,得知以下情况:
该毛毯颜色有红绿两种,生产厂家为浙江仓南毛毯厂,1994年,兵团针织品批发部经销过该产品,主要销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为抽奖奖品发放过。
由于“8?19”与“7?5”、“8,8”已并案侦查,因此对石河子现场发现的套狗用鱼钩渔线也做了鉴定和调查。
该鱼钩为上黑钩,有国产、进口两种,国产为江苏产品,另一种为日本产,广东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装并经销。乌鲁木齐除四方贸易公司(渔具专营公司)经销外,各渔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发给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
这些鉴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它们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五、发现夹河子干渠中的摩托车
这在当时,与乌鲁木齐“8.19”案件没有直接联系,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普通案件。我把发现摩托车案放在这里来写,主要是不想违背时间顺序。同时也想说明一下,一个大案件背后的线索是多么扑朔迷离,你认为毫无关联的案件,等到真相大白时,却是这一案件的有机部分。
8月20日,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派出所民警王辉在镇上办事,看见两个民工推着一辆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摩托车前后带都没有气,型号与王副镇长丢失的摩托车相同。他觉得可疑,于是上前盘问,
二位民工开始回避,后来如实说出,摩托车是他们在夹河子干渠大桥下摸鱼时发现的,二人把它打捞上来。
民警王辉把二民工连同摩托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立刻通知王吉江副镇长到派出所辨认。王吉江一眼认出这辆阵托车就是他借给堂弟王吉平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前后带多处被刀割破,车牌也被卸掉,又被丢进干渠,造成此种情况背后的原因很令人怀疑。
派出所立即对夹河子干渠大桥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情况上报玛纳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8月21日,刑警大队大队长带领侦察员,到夹河子干渠大桥查看现场。从现场桥栏杆处摩擦的痕迹看,摩托车是人为地由桥上推下,坠入渠中。摩托车前后带也是人为割破。刑警大队认为,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不是普通的盗窃案,而是一起抢劫案。犯罪分子抢劫摩托车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作其他案件准备交通工具。由于王吉平与摩托车一起失踪,据此推断,王吉平很可能已经遇害。
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案情上报到昌吉州公安局,并制定了“以车找人”的侦查方案,此案由县局主管刑侦的政委张雄仕和??大队长负责,并于当天向有关地区发出了协查通报。
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见到通报后,派人到玛纳斯县刑警大队了解案情,并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探讨此案与石河子两案及乌鲁木齐市“8?19”案件串并的可能性。
从时间表上看,该摩托车失踪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与“8?8”案件之间,而“7?5”案没有摩托车,“8?8”出现摩托车;从抛车地点看,又恰在141团与149团场之间,应该说疑点是存在的。但由于王吉平的尸体没有找到,其他证据又不充足,没有发现并案的有力条件。因此,此案暂被当作个案,由玛纳斯刑警大队单独立案侦查。
六、发现缝鞋匠
这是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三案并案之后,警方取得的第一个重大进展,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局长在总结案件侦查过程时说,发现缝鞋匠,是案件的一个转折点。
“8?19”案件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公安局都极为重视。乌鲁木齐市迅速成立了由局长张彦勇、副局长张海亲自指挥的专案组,全力推进侦查工作。区厅杨德禄副厅长多次来到市局刑侦处,和大家一起研究工作。
“8?19”与石河子“7,5”、“8?8”并案后,杨德禄副厅长代表公安厅,召集两地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并案侦查后的工作原则。要求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两地的公安部门,在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在区厅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做战。发现重大线索必须及时互相通气,三案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两市刑侦部门共同享用。
区公安厅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第一,犯罪分子的窝点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的前期活动,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在抢劫到现金后,很可能返回石河子。因此,虽然“8?19”案的案发地在乌鲁木齐,但侦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石河子。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杨德禄副厅长决定,把乌鲁木齐“8?19’”案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线索,移交给石河子公安局,由石河子刑警大队依据实物,迅速铺开调查工作。
根据杨厅长的指示,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队长龚兴言、技术科长江援朝来到乌鲁木齐刑侦处,把提枪袋等重要物证,带回石河子市公安局。
中午,龚兴言大队氏把查找提枪袋缝制人的任务,交给副大队长慈新光,安排他带领侦察员,依照原物,在石河子所辖范围内利用各种方式展开调查,一定要找到缝制此袋的鞋匠。
慈新光决定,先从石河子市内查起。
20日下午,慈新光在石河子老街上找到专卖轧鞋物品的批发店,向他们展示了实物。店方介绍,他们所售的缝鞋线都是两股线,没有销售过三股线,更没卖过棕色三股线。
8月21日,慈新光带领侦察员来到市环卫处,从那里了解到城区有60多个注册的个体鞋摊。上午,他们一口气找了其中的20家,无一家使用过三股线。
慈新光反复观察提枪袋,缝制的棕色三股线比较粗糙,他想,这会不会是下边团场使用的劳保鞋用线?他立即把这个想法向龚兴言做了汇报。龚兴言同意暂时放弃石河子城区的工作,到下边团场寻找线索,并划定了第一批重点区域,包括莫索湾垦区149团、147团、145团和下野地垦区的122团、141团。如果没有线索,再扩大范围,直到把农八师(石河子)所有团场的全部鞋匠,都调查一遍。
吃过午饭,慈新光和姜笑天带车出发,直奔莫索湾。路上汽车出了毛病,他们延误到晚上。结果只查了145团的6个鞋摊,没发现线索。来到147团时天已经黑了,他们没停留,把车直接开了过去,到专案组驻地149团住宿。来到149团场,慈新光跟派出所联系,连夜查访了当地的4家鞋匠(到家中访问),结果在其中的两家发现棕色三股合成线。
事情终于有了推进,慈新光和姜笑天都很高兴。
在慈新光等人查访缝鞋匠的同时,石河子市电视台公布了乌鲁木齐“8?19”案件的部分案情,并反复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现场遗留物证,动员群众提供线索,扩大线索来源。
当天晚上,从莫索湾公安局赶来的刑警魏江年、罗爱江向慈新光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147团有个女鞋匠,看过电视说,她曾缝过电视里那样的包(提枪包)。
这条线索太重要了。这简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姜笑天离开149团,驱车40多公里,径直来到147团派出所。彭所长派人找来那个女鞋匠。这时,大家都抱着很大的希望,然而,这位姓周的女鞋匠看过实物之后摇摇头,面有难色地说:“这个包不是我缝的,我缝的那个包有1米长,20公分宽。颜色也不一样,那个是带点黄色的毛毡包。”
女鞋匠张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泄气。
既然来到147团,其他鞋匠仍要走访一下的。慈新光对彭所长说明了这个意思。
彭所长说:“离咱派出所不远的市场口上,就有三个鞋匠,你们先去看看。”
他派治安员李亚东带慈新光、姜笑天过去。果然看见三个鞋匠并排坐在路口上。两女一男,刚刚来过派出所的周鞋匠在最北边,男的在中央,最南边仍是个女的,每人相隔两三米。
男鞋匠叫朱新志,40多岁。慈新光把包拿给他看,问:“你做过这样的包吗?”
朱鞋匠拿过去瞧了瞧,又翻过来看底。慈新光觉得有门儿。大约看了两分钟,他抬头看慈新光,说:“你问这干啥?”
慈新光这时亮出身份,说:“为了一个案子,想了解下情况,看这个包是不是你做的。”
朱鞋匠说:“这个包是我做的,当时跳线,缝不成,手工是她儿子缝的。”他指了指南边坐着的那个女人。
慈新光又把包儿拿给那个女人,她看了看说:“这是刘兵缝的。”
刘兵是她的儿子,她现在帮儿子看摊。
真是没有想到——方才大家还觉得泄气,现在柳暗花明又一村,令人大喜过望。
慈新光把朱新志和刘兵的母亲请到派出所,不久刘兵也找了来。刘兵小个很矮,看上去与他的年龄不大相符,像个孩子,嗓音也未脱童声。但他善谈,比朱新志和他的母亲都爱说话。
据朱新志和刘兵介绍,大约在5—6月间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拿来白色呢料和帆布带。开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机器缝,因他的机子跳线,没缝成,只扎了一条线,交给临近鞋摊的刘兵。刘兵继续用手工缝,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才把手提袋缝好。
慈新光立刻打电话向龚兴言报告:缝鞋匠已经找到:缝制人之一是147四个体修鞋户朱新民,41岁;另一名是原147团制板厂工人,现个体修鞋匠刘兵,男,26岁。龚兴言要他立即回市局汇报。
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周传强、龚兴言、江援朝,以及区公安厅张卓敏、兵团公安局刘钊在等他们,大家都很兴奋。
很快,朱新志、刘兵及刘兵的母亲作为证人,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依据区厅规定的重大线索共同享用的原则,刘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证言之后,又被请到乌鲁木齐市局,再次做了访问笔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还请他们帮助为犯罪嫌疑人做模拟画像(画像须不断通过新的线索,进行完善)。
经过多次谈话,刘兵母子,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
第一,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一个本地人,另一个说话口音很好听,是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第二,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但车身上没有尘土。
这一条很重要,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汽车行驶上去像走在尘土汇聚的“河流”里。车身干净,说明他们的出发地不远,很可能就在147团附近。
第三,因缝包过程较长,这期间,缝包人与刘兵有过多次对话,对话中对方曾提到147团粮站和油库的人名,经核实,147团这两个单位确有其人。
这再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147团附近,或者就在147团,他们对147团场的情况是相当熟悉的。
第四,缝包人所骑是一个黑色油箱的摩托车。
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样,找到缝鞋匠,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也有着两点缺憾:
第一,刘兵原是147团场职工,认识吴子明全家,惟独不认识吴子明。因吴子明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刘兵没跟他见过面。否则,案件在我们找到缝鞋匠之时就可以告破,可惜只差这么一点点,就错过去了。
第二,刘兵好讲话,但他小时候受过病,智力上有些问题。他十分肯定地说:“讲本地话的是大个子;那个小个子说话好听,是河北、东北那边的人。”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不相符。警方反复询问这一点,刘兵肯定地说:“我跟他们呆了两个多小时,他们还吵吵着要在饭馆订饭,这还能有错?”朱新志的印象比较含混,由于刘兵一再坚持,他也倾向了这个说法。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最长,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高的可信度,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进。
情况上报到区公安厅,张秀明厅长、杨德禄副厅长都非常高兴。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附近,这一结论是清晰的,理由相当充分。综合以前的种种迹象: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团,他的值勤证莫名其妙出现在147团中学院内,“8?8”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团,现在又获得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提枪包在147团缝制,他们熟知147团场职工的姓名和情况,他们所骑的摩托车车身无土,说明他们没上公路——这些情况均证实了这一点。
1997年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的指示,调整侦查力量,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147团场。
8月24日,为了加强一线的力量,区公安厅决定,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抽调部分侦查骨干,充实石河子方面的侦查工作。
大兵压境——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团场。
七、枪支鉴定
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支种类,这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然,就当时来说,新疆的警察还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他们掌握的线索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二人,其中一个本地人,另一个为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鉴定枪种,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与北京并案问题,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子两案发生后,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
然而,还是存在着疑点,疑点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出入;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
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是“八一”式或其他型号自动步枪。他的一个同学8月19日恰好在现场,这个同学说,嫌疑人使用的肯定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但他又描述不好,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
刘豪杰是个细致人,未获得确凿证据之前不做结论。因此,在前期的鉴定报告中,仍沿用了技术部门已有的结论,但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怀疑和看法。
为了弄清枪种,刘豪杰请示市公安局和区厅四处,从驻军和武警部队调来数十支不同型号的自动步枪,刘豪杰和张卓敏等人在军区靶场打了100多发子弹,样本全部带回技术科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表明,“五六”式的疑问越来越多,而现场弹壳与“八一”自动步枪的子弹样本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
8月23日,刘豪杰的想法已基本形成。这天张彦勇局长、张海副局长在市刑侦处黄亚波的办公室听取汇报,刘豪杰提出了他的见解,他倾向于“八一”枪,但因事情重大,他不好下最后决心。
屋里的气氛是很宁静的,大家都感觉到“拍板”的压力。
张海副局长问:“是差异点多,还是共同点多?”
刘豪杰说:“几乎没有差异点。”
张海干脆地说:“既然这样,那就定。”
至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局对枪种的认定基本上定为“八一”枪,并上报区公安厅。为慎重起见,在通报中仍把“五六”枪与“八一”枪均列入排查范围,以防疏漏。